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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人社发[2014]1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02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46号                         2014-11-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目前,我省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部分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为进一步加大部分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成长性较好的部分工业企业。
    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条件及范围,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标准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4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
    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四)因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于2015年1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此项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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